安乐传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019-07-02 1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学风和教风建设,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按学期进行考核。凡我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章  考核工作组织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的组织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各院(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各环节的评估。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职责范围

(一)教务处职责

负责统筹全校的课程考核工作,研究落实考核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制定课程考核的有关文件,检查各学院(部)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汇总全校的考试成绩等。

(二)学院(部)职责

负责组织安排本单位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考试时间,安排考场及监考教师,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开展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实施考试,组织阅卷、成绩登记和试卷分析、考试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职责

负责命题质量、阅卷质量、管理质量、归档质量等评估工作。

第三章  考核命题、审核与印制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两种性质、试卷类和非试卷类两种形态。课程考核的性质和形态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考试课一般在考试周进行,考查课一般在计划学时内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六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合理的方式,从不同角度对学生的知识与能力进行考核。学校提倡考核方式改革,但实施前须经院(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各开课部门应于每学期初汇总课程考核计划,填写《安乐传课程考核计划表》(附件1)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命题原则

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内容、能力要求为依据,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点,按照课程考核类别和要求选择考试内容、确定考查的目标(能力)层级,做到考核内容和考核题型的权重分布与教学要求基本一致。命题教师填写《安乐传课程考核命题细目表》(附件2)、《安乐传课程考核说明表》(附件3),经系(教研室)主任审定后方可正式命题制卷。

第九条  命题要求

(一)试卷类考核(含试卷类考试课程和试卷类考查课程)

1.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范围,编制考点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重复率不超过5%。

2.命题要科学、准确、覆盖面宽,体现课程的主要内容,内容构成比例不低于教学大纲要求的90%。

3.命题时应根据命题细目表,按照不同能力认知层次进行设计,根据考试对象的实际情况及考试目的确定合适的命题难易度和区分度,对考试对象在识记、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能力认知层次进行考核。既要重视考核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题型应符合课程性质特点及教学目标要求,不同题型具有考查学生不同层次能力的功能,原则上每份试卷题型不少于4种。其中考查学生识记、理解、简单应用等层次能力的题目分值比例不高于40%,考查学生对知识综合应用能力的题目分值比例不低于60%,不同题型赋予的分值应适当。

4.命题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产生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

5.教学大纲相同、学生层次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6.试题份量适当,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7.命题规范,采用规定的模板命题,按统一格式要求进行卷面设计,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并打印样卷。

8.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应按统一格式进行设计。其中,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名词解释等试题的答案需保证其唯一性,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应用题、分析题等试题的答案需科学合理,应清晰标明采分点,各采分点分值不宜过大,可采取采意赋分或据要点赋分方式,容纳考生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控制评分误差。

9.开卷考试的课程不做题型类型要求,其考试试题应为综合性题目,重点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所命试题不能让学生直接从教材、资料、笔记中找到答案。开卷考试也应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须明确指定学生可携带的参考资料、书籍等。

(二)非试卷类考核(含非试卷类考试课程和非试卷类考查课程)

1.非试卷类考核可以为口试、上机、设计、作品、报告、论文、实操等多种方式,任课教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度为依据,采用合理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各院(部)应对非试卷类考核课程加强管理,明确课程的命题、评分标准、考核方案、资料存档等方面的要求,并报教务处备案。

2.非试卷类考核课程须在课程考核说明表中对课程的考核目的、内容、评分等有详细明确的说明,组织和实施方案要有较强的操作性。以撰写报告、论文、设计方案等形式的考核,要在考核方案中明确文字格式标准。

第十条  命题审核

(一)命题审核重点从以下方面把关:考试内容与教学大纲的一致性,与课程考核命题细目表的符合度;试题广度、深度的适度性,基本知识点、难点、重点的比例恰当;试题的科学性、政治性;题量、题型的合理性;参考答案的准确、完整,评分标准的合理性;试卷的规范严谨性等。

(二)命题审核实行课程所在系(教研室)、学院(部)二级审核制度。

1.试卷类课程命题教师按要求完成命题后,将《安乐传课程考核命题细目表》、A/B试卷,《安乐传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试卷类)》(附件4)、《安乐传课程考核试卷付印单》(附件5)交系(教研室)、学院(部)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

2.非试卷类课程命题教师按要求填写《安乐传课程考核说明表》、《安乐传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非试卷类)》(附件6)交系(教研室)、学院(部)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

3.审核人须依据学校规定要求认真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凡发现试题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命题教师进行修改或重新命题,直至审核通过。

(三)因审核把关不严、盲目签字导致命题质量问题未能及时消除者,要追究审核人责任。

第十一条  试卷的印制

(一)试卷审核合格,并经二级审核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印制。试卷的印制统一由学校文印中心负责。

(二)试卷印制完毕后,由院(部)试卷保管责任人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并从学校文印中心领回,由院(部)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试卷的安全保密

各院(部)指派专人负责试卷的接收、登记、送印、核对,其他人不得接触试卷;负责试卷印刷的部门应严格保密,安排专人接印试卷,严禁学生及其他闲杂人员进入印刷地点,并确保试卷印刷质量。命题教师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保密纪律。凡出现泄密事件,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操作等方面达到了该门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该门课程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须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开课部门,填写《安乐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审批表》(附件7)经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因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或其他特殊原因(直系亲属病危等)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

(二)学生申请缓考应于课程考试前提交《安乐传课程缓考申请表》(附件8)和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院及开课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

(三)缓考学生平时成绩据实记载,考试后的成绩计入期末考试成绩。

第五章  考场安排及考试规则

第十七条  考场安排

(一)考试课最大容量不得超过70名学生。

(二)考场安排由开课部门于考试前两周交教务处存档备案,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学院(部)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纪律

(一)考生必须提前 15 分钟入场,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并按指定位置对号入座。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因故未带有效证件的学生,应由各学院开具证明方能参加考试,无有效证件、相关证明或开考后迟到3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该门考试视为缺考。

(二)除开卷考试外,学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书籍、参考资料、笔记等物品进入考场,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必须集中放在指定地点。考生的试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

(三)考试过程中,如遇到试卷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或试探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四)考生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否则成绩按零分登记。对迟到者不延长考试时间,若有拖延不交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试卷,成绩按零分登记。

(五)考生交卷以后应立即离开,考生离场时,不得将试题、答案(含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或高声议论,影响考试秩序。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由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属院(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文件,严格遵守监考工作流程,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开考前30分钟领取试卷,如发现考试科目、班级、时间有误,应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报告。

(三)领取试卷后,监考人员直接进入考场,安排考生座位,并在黑板醒目处公布考试科目及时间。

(四)开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入场,要求考生将有效证件(证明)和禁带物品、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

(五)开考前10分钟,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六)开考前5分钟,当众开启试卷袋,分发试卷和答题卡(纸),发现差错应及时与考务办公室联系。

(七)考试开始后,提醒和检查考生在试卷上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信息,核查有效证件。

(八)开考30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开考不到30分钟,不准考生交卷离场。

(九)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后填写《安乐传考场情况记载表》(附件9)。

(十)考试结束,按学号从小号到大号的顺序清点并整理学生试卷后送交考务办公室。

(十一)对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试秩序者,应及时向巡视员或考务办公室报告。对考试违纪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资格,提交违纪证据,记录违纪事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填写违纪认定单。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的违纪认定与处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试卷评阅、成绩统计及质量分析

第二十三条  试卷评阅

(一)试卷评阅工作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师完成。对于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应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的方式批改试卷,每份试卷应有2名及以上教师分工进行评阅和总分。试卷评阅结束后须进行复核,严防误判、漏判。

(二)阅卷教师启封试卷应检查有无监考人员签名,清点试卷是否齐全、试卷封签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将试卷袋重新封好交回领卷处,待查清原因后再行评阅。

(三)教师评阅试卷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阅卷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不得任意变更评分标准;

2.评阅时必须使用红笔;

3.卷面评阅只计正分,不计负分,无论大题、小题均需标出分值,如果得分为零,直接标示“0”;

4.在评阅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应用题、分析题等试题时,应在采分点答案末尾处标注小点得分或步骤分,该题得分用圆圈标示于题号左下方;每小题得分汇总后计入各大题得分栏,并在得分栏签名;每大题分数填入卷首登分栏,并进行总分;

5.考试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评卷教师需在改动处另外签名;

6.所有签名处必须签全名,且字迹工整,辨识度高,不得以盖章代替。

第二十四条  成绩统计及质量分析

(一)所有课程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并将纸质成绩交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签名,由开课院(部)送至学生所在学院。各院(部)应在学期结束前将各年级、专业、班级纸质成绩整理好并妥善保管。

(二)任课教师在成绩录入后,撰写《试卷分析报告》,针对各行政班学生(插班学习的专升本学生除外)期末考试成绩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时,须对照课程教学大纲,以课程教学目标要求为标准,通过认真分析学生答题情况,重点就考生答题的倾向性错误、对该课程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情况、相关能力目标的实现以及教与学各方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进行深入的归因分析,并据此反思自身教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教学改进措施与建议。系(教研室)主任对教师撰写的《试卷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记载、报送与存档等按学校学业成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补考与重修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一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缺考、被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纪或舞弊、集中性实践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情况,须申请课程重修,具体按学校课程重修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试卷及相关档案材料的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试卷及相关档案材料以行政班为单位装袋存档(插班学习的专升本学生除外),由课程所在院(部)负责按课程分年级、专业进行整理保管。教师完成阅卷和成绩录入后,要将考试试卷等相关档案材料整理好后交系(教研室),试卷管理人员在接收试卷前要对试卷等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阅卷和相关材料的填写不符合存档要求的应退回整改后方能进行装订、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存档及装订

(一)试卷类考核材料的存档及装订顺序

1.课程考核资料(资料袋由学校统一印制)

1)课程教学大纲;

2)课程考核命题细目表;

3)空白试卷;

4)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5)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试卷类);

6)考场情况记载表;

7)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

8)学生总评成绩登记表;

9)试卷分析报告。

2.试卷册(封面由学校统一印制)

学生试卷(以行政班为单位按学号由小到大排列)

(二)非试卷类考核材料的存档及装订顺序

1.课程考核资料(资料袋由学校统一印制)

1)课程教学大纲;

2)课程考核说明表;

3)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非试卷类);

4)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

5)学生总评成绩登记表;

6)课程考核分析报告;

7)考核存档材料目录。

2.实物、纸质、电子等考核存档材料。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相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乐传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武工院〔2018〕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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